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要求,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加快开发全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力争捌月底前在全省推广运行。
准确认定“假外包、真派遣”,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监督查检,坚决打击“假外包,真派遣” 违法行为。
重拳打击劳务派遣中的不法行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派遣、欠薪欠保、同工不同酬、超比例用工、违反“三性”规定、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建立劳务派遣诚信体系。各地要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将“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在日常巡查中无法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联系信息与其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等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征求意见稿 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稽查局展开检查,共发现捌贰家广东劳务公司出现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票面额累计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名单如下:
长期以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对立厦门试药员招聘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危害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法益是发票管理秩序,并不直接危害国家税收。”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对该争议基本有了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危害结果。
即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定性虚开,该观点便于征管,也符合当前虚开案件多发、取证难度大的执法实际。
《意见》也间接表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虚开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态度,即税务行政处罚无需考虑偷(逃)税款的目的及少缴税款的结果。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试药看到的,谢谢!
|